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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5-09作者:点击:213

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宁公规〔20202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本科学历人才落户门槛。本科学历人才年龄上限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落户政策不变(以上均含非全日制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其他落户要求仍按照《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01号)办理。

二、放宽大专学历人员落户我市条件。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我市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一)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5、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落户地址。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

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本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工作单位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书。

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中需证明本人在宁无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无房证明;证明本人在宁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等落户条件的,需提交书面承诺书进行承诺。

办理中,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纳入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记录;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

(三)办理时限。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关于应届毕业生落户事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按人才落户相关政策办理落户,也可以按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落户。对按就业政策持《报到证》申请落户我市的高校毕业生,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的要求申请落户,公安机关不再审核《报到证》《迁移证》上人社、教育部门的审核专用章。

本通知所指大专学历,是指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取得的大专学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本通知自202051日起执行,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公安局   

2020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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